世界观焦点:小伙吃19家“霸王餐”被判刑九个月 骗吃骗喝也可能涉及犯罪

来源 : 北青网 时间:2023-06-19 14:23:5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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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标题:小伙吃19家“霸王餐”被判刑九个月 骗吃骗喝也可能涉及犯罪


(资料图片)

“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”,吃“霸王餐”不仅失信缺德,甚至有可能获刑。

通海县人民法院日前审结一起骗吃骗喝的诈骗罪案件,以诈骗罪判处男子李某有期徒刑九个月,并处罚金2000元。

案情 男子频繁吃饭逃单

2022年9月9日晚,李某以自己请客为由,邀约朋友到通海县秀山街道东大街一家火锅店聚餐,消费了500余元。其间,李某的几名朋友陆续离开,李某在结账时表现非常异常。

“我们没有刷卡机,他说要刷卡;我们拿来刷卡机,他的卡又刷不出来;说用微信支付,他说我们打印出来的二维码他扫不对,我又调出手机二维码给他扫,还是扫不出来。”火锅店老板杨先生介绍。

在店里折腾了半个多小时,李某一直不肯付钱,火锅店工作人员无奈之下报了警。最终,李某的两名同伴分担了餐费。

据警方调查,这已不是李某第一次试图逃单了。通海县公安局秀山派出所民警朱耀东介绍:“他吃‘霸王餐’前后至少10余次,头几次我们对他进行了行政处罚、行政拘留,但其被拘留后并无悔改行为,甚至愈演愈烈。”

法庭上,通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称,2022年8月至2023年3月22日期间,被告人李某在自己无支付能力的情况下,多次单独或以自己请客为名,邀约朋友到通海县秀山街道办事处东大街“大洋火锅店”、古城东路“石屏小辉烧烤店”、财神街“昔味钱氏卤面”、滇南大酒店四楼“迪豪足浴店”、太和街“姐妹小吃店”、四街镇“蛙多宝美蛙鱼头火锅店”、纳古镇“金富饭店”等19家店铺消费,共计9154元。

消费过程中,被告人李某以上厕所、外出买烟等为借口逃离,或提供作废银行卡结账等方式逃单不结账。

案发后,被告人李某邀约他人在“大洋火锅店”“石屏小辉烧烤店”消费的费用分别由参与消费的朱某、朱某某等人支付。目前仍有其在17家店铺消费的8116元没有结清。

判决 判刑九个月 罚款2000元

庭审中,法院经调查查明的事实与检察院指控的事实一致。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,并有被告人李某的供述和辩解,被害人张某等19人的陈述,证人朱某等12人的证言,接处警登记表、受案登记表、立案决定书、抓获经过等书证证据证实,足以认定其犯罪事实。

法院经审理后认为,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隐瞒自己无力支付的真相,多次骗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,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。

法院判决,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,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,并处罚金2000元。责令被告人李某退赔被害人迪豪足浴店、炭火人家烧烤店等17家店铺损失共计8116元。

释法 吃“霸王餐”为何构成诈骗罪

“没有付款就离开,偶尔一次,情节不是太恶劣,一般会按照寻衅滋事来处罚。逃单费用达3000元到1万元,在全国范围来看数额都属于较大了,这就可能构成诈骗罪。”据该案承办法官代自辉介绍,李某消费过程中多次逃单不结账, 数次被警方处以拘留等处罚措施,仍不思悔改,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。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,诈骗公私财物,数额较大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管制,并处或单处罚金;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;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,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。本法另有规定的,依照规定。

吃“霸王餐”为何构成诈骗罪?法官指出,恶意逃单逃票行为在实践中常以诈骗罪处理,是因为行为人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实施了虚构有支付能力的事实。此外,消费场所工作人员陷入错误认识,以为顾客会支付餐费,但行为人实际未支付餐饮服务对价。饭店基于错误认识处分了财产性利益,即餐饮服务。

由于吃“霸王餐”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以上构成要件,因此该行为应按照诈骗罪定罪处罚。

那么,逃大单是犯罪,逃小单会没事吧?错!

恶意吃“霸王餐”首先属于餐饮服务合同违约行为,同时兼具行政违法属性,对于偶发的、情节较轻的逃单行为,可在行政处罚与民事赔偿的框架下得到惩戒与规制。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明确规定,有强拿硬要或任意损毁、占用公私财物行为的,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,可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;情节较重的,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。

法官提醒,李某的行为违背了做人要诚信的初衷,希望广大市民汲取教训,不要贪图与自己消费水平不符的高消费,更不能吃“霸王餐”逃单,否则将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。(记者)

(云南法制报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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